个人承包国有林场土地被国家征用,应向林场协商经济补偿
盱眙县古桑林场卢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县里修路,他的承包地被征用2亩,但没有得到补偿,说是县里修路是公共事业用地,没有赔偿。
省国土资源厅责成淮安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经过调查,今年年初,盱眙县有关部门在对贯穿古桑林场的省道部分地段进行降坡拓宽时,使用了国有古桑林场的少量国有林地,其中就有卢先生承包经营的2亩林地。按照《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补偿给国有场圃,降坡拓宽道路使用的土地不是农民集体土地,而是国有土地,不存在征用,就谈不上征用补偿,即便是参照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补偿,也是补偿给国有场圃,而不是补偿给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者。而卢先生与古桑林场之间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签订的合同是纯粹的经济合同,调节他们之间关系的应该是《合同法》。对卢先生与林场签订的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实际问题,盱眙县国土局认为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结论;卢先生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较大出入,这类情况不属于征地补偿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