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一)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三)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实行一审终审。
(五)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速裁程序一般需要10天。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10日以内审结,但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天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