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杜国信与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国信,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马新亭,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北宋镇殷家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明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垦利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干部,现住该所。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杜国信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水库承包费3600元,于2004年12月18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其他诉讼费用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反诉费306元,其他反诉费用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