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王林儒与李东武、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儒,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广饶县大王镇农机站院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武,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李鹊镇张郭三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端起,镇长。

  委托代理人吕勤信,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司法所所长,住大王镇吕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建松,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大王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住大王镇西营村。

  本院在审理王林儒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林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林儒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元,由上诉人王林儒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