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士朋与被上诉人陆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士朋。
委托代理人陈桂萍(李士朋之妻)。
委托代理人滕文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海。
委托代理人王勇,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颜世强。
上诉人李士朋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08)贾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经本院书面释明,上诉人李士朋拒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