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李四承包了村里的一块低洼地。村委会为鼓励多种经营,发展渔副业生产,向李四做思想工作,让李四将土地转包给刘三用做鱼塘养殖,并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租期为8年,期满后刘三归还鱼塘,如果续包则另签合同。期满后,刘三拒绝归还鱼塘,李四多次索要无果。第二年,该村集体组织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刘三就该鱼塘签订了承包协议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李四、刘三与集体组织之间遂发生了纠纷。
【评析】李四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李四是该土地合法的承包人。而李四与刘三签订的是普通的土地转包合同,刘三不履行合同约定,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刘三履行。
至于此后刘三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村委会擅自收回土地,属于侵害李四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李四可以通过起诉刘三履行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村委会主张侵权责任。
【释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