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共有财产如何申请法院确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合伙企业共有财产申请确认的,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合伙协议、出资证明等材料,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定。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和合伙积累,皆为合伙企业共有。但是,此共有究竟应属何种共有形态,在实践中颇有争议,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共有应属共同共有,即由全体合伙人不分份额地对此项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共有应属按份共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考虑,属营利性合伙,此种共有即属共同共有;属非营利性合伙,此种则属按份共有。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合伙人依照出资数额或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份享有合伙企业财产的利益和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份额。具有如下特点: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和合伙人的身份关系联系在一起。合伙人退伙、入伙,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都要发生变化。例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甲如果要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就是声明退伙的意思表示,丁如果在乙、丙同意下接受了甲转让的财产份额意味着其为新的合伙人。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退伙、解散时才表现为具体的权利,除此之外,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不是一种随时可兑现为物质利益的财产权利。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合伙企业财产紧密联系。一方面,合伙财产的每个所有者对于合伙财产都具有自己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权是一种可以量化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中预先约定的比例将共有权分割为同种同质的几个部分,一个合伙的财产份额即为其中的某一部分。另一方面,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对于合伙财产的特定部分主张排他性的独占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其用途,合伙人不能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只有在合伙企业分配利润、或退伙或解散时,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才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分离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