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到公司制
摘要:本文介绍了从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到公司制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从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到公司制本质是企业从有担保的债务人,变成无担保的债务人。
从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到公司制本质是企业从有担保的债务人,变成无担保的债务人。合伙制中,合伙人或者说GP,其实是合伙企业的担保人;但是公司中,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使得公司形式本身是一个无担保的债务人。
公司制出现的背景:信用机制不断完善,公司作为一种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形式成为现实,出资人因此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1)资本积聚的必要性
产业革命的背景,贸易的发展,跨境交易的频繁,竞争的加剧,需要集中大量的资金
(2)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中特有。但是在公司制度下,所有的出资者都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公司以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3)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在股份非常分散的情况下,所有者和经营权分离是必然的(封闭式的公司里这并不明显)。二者的分离,一方面有利于积聚资本,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委托代理的成本问题。
公司制区别于合伙制的标志性特征是:公司独立承担义务,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股东出资后,该出资和股东分离,成为公司的资产,股东的债权人无权对该出资的资产主张权利。这就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可续续经营价值,成为债权人可以依赖于的资产。此乃信用加强的方式之一。
(4)什么重要的因素也在发挥作用
另外,上面说过,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为了避免其抽逃出资或者掏空企业,危及债权人利益,投资者或者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同时承担无限责任;或者不控制企业但承担有限责任。但不能既控制企业,又承担有限责任。这背离规律。但是下面因素的出现,使得公司全体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成为可能:
a。会计创新(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
b。破产程序
c。评级公司的出现
d。通讯工具的发达
e。监督技术的提高
f。法院关于董事会内部交易等判断能力的提高
g。证券市场的发展,允许用脚投票,控制权市场的发展
在上述主要因素推动下,使得债权人监督企业的资产,获取信用成为可能,所以,仅仅由公司本身资产作为偿债来源,逐渐被债权人认可,也因此,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
由此,很容易理解下属事实:
a。我国为什么会担保如此繁荣昌盛:
和合伙有合伙人作为担保人不同,公司本身独立承担责任,无担保人。在信用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自然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比如银行贷款中对担保的重视。
b。为什么有限合伙立法最早不是发源于英美,而是法国等。
因为这些国家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中,就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因此,更加容易树立起这种信用,所以,有限责任也被更早认可。英美更加重视股东保护。从治理结构的特点也看得出来这点。英美主张保护的是股东利益,德法主张保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