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由GATS中的海运服务基本原则看我国海运现状

  一、GATS中的海运服务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对于海运服务,另一成员的服务是指由一艘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进行注册的船只提供的服务。

  (二)透明度原则

  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必须把影响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政府授权的非政府组织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三)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人是通过谈判减让的结果。成员只按具体承诺条件对列人减让表的服务部门承担义务。市场准入规则要求对于通过GATS第1条确认的服务提供方式实现的市场准人,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四)国民待遇原则

  GATS第17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每一位成员应按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不管形式相同或不相同,均不得改变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和服务者较比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者更为有利。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其本国船队竞争力不强则会造成对本国船队运输服务需求的进一步减少。

  (五)逐步自由化原则

  GATS第19条规定,GATS成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后不迟于五年开始逐步自由化的多轮定期谈判,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地区的参与,推进服务贸易在双边、多边、复边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的进程。自由化进程应取决与各成员相应的国家政策以及整体和个别部门的发展水平,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及条件上保持一定灵活性。

  二、我国有关海运服务的立法状况

  我国的海运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可分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两大部分。就国际条约而言,我国已加入了最主要的有关海运服务的国际公约,涉及船舶航行、海上安全、海员培训与雇佣、海洋环境、港口政策、海事通讯、海上运输、民事责任等领域,有些国际公约我国虽未加入,但在相关国内立法中对其规定加以选择性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显示了在海运服务贸易领域内中国的承诺。就国内法而言,与海运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可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又可分成民商事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民商事领域最主要的是《海商法》。而在行政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则较庞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对外贸易法》,到国务院行政法规,再到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众多。程序法领域目前主要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三、我国海运服务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海运服务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笔者认为,在GATS框架下,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以《海商法》为龙头的一系列的有关国际海运服务方面法律、法规,并参加了许多国际海运服务条约,可以说已初步建立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国际海运服务法律体系,但在许多方面未能与GATS规则相适应,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仍然突出。从国内立法来讲,虽然以《海商法》为核心的众多法律、法规对船舶、海事、海商等问题作出较详尽的规定,但是,我国关于航运、海运辅助服务、港口设施的准入与利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有关班轮运输、船舶代理、贷运代理等属国际海运服务极其重要方面规定仍停留于部门规章层次。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同时注意个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内部统一与协调,尽快适应海运开放的需要。

  其次,遵循透明度原则。中国法律系统的一个最严重问题就是缺乏透明。在中国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则中有很多含混不清的表述,使得国内外对那些法律、法规、规则感兴趣的人难以理解。《中国国际海运服务条例》详细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各种形式的海运公司的要求。该条例规定了所设立公司所需提交的文件、参与的管理部门、审查期限、允许的义务范围和限制从事的活动。

  再次,坚持循序渐进国民待遇原则。根据GATS的总体精神,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海运服务业只能是逐步开放,而且在培训人员、提供技术装备等海运服务技术方面还应得到发达国家的帮助。在运价、进入船东协会、补贴、国内税收及国内优先运输等政策的适用上,我国不可能也不应实施充分的国民待遇。而发达国家一样至今在大多数的海运服务领域尚未实施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且有迹象表明它们也不会一下子实行充分的国民待遇,因此,我国坚持逐步给予国民待遇原则是完全正当的。

  此外,积极参与海运服务多边规则的制定。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我国一定要积极参与包括海运服务在内的多边规则谈判,并表达自己立场,维护自身利益。一方面要求主管部门认真研究WTO协议和GATS以及相关协议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谈判时利用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要研究国内海运业,根据本国海运业自身发展需要以及承受外来竞争的能力制定对外开放时间表,科学合理的要价和承诺,最大限度抑制WTO规则对我国海运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而积极发挥入世给中国海运业的有利影响,以达趋利避害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