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银行法修订启动

  “银行理财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顶层设计,还是在用信贷的思维做资管,实际还是经营信用,甚至股票投资都是有信用保证的,比如做定向增发都要求大股东提供固定收益,且大股东一定是在银行有信用额度的,如果不能还款,就通过银行对其放流动资金贷款接盘;即使是债券,都不是按照市价去估值,因为有信用的担保,不用管中间的波动;赚取的多余收益也不用给客户,但从真正资产管理的角度讲,在已经实现单一产品单一账户的情况下,收益应该归账户所有;这些都违背了资产管理的本质。”一位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表示。如此,大量的银行理财产品有望回归一对一的项目结算,不再一锅粥,而银行理财产品也将更加明晰自身的信托信质。

  《商业银行法》修改启动

  近日,有消息透露,在银监会的积极推动下,《商业银行法》修改已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

  “目前银监会已经下发征求修改建议的函,相关的调研工作已经展开,可能9月份之后形成修改意见。”该人士还透露,银监会在征求部分商业银行建议的基础上,目前形成了对《商业银行法》的初步修改意见,主要在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指标调整、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调整以及增加有关行业协会条款四个方面,“包括建议对外界一直呼声比较高的贷存比等监管指标进行针对性调整,同时还建议考虑将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及财富管理等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并且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消息人士透露。

  而银行业协会的意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规范银行市场准入,实行分类持牌制度;增强银行经营风险控制,保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业信息披露,依法保护客户隐私权。

  明确银行理财的信托性质,不仅意味着银行理财法律地位的最终明确,更将打破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确立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原则,若最终成为法律条款,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将正式拉开帷幕。

  消息人士认为,以《商业银行法》修改为契机,应规范银行市场准入,实行分类持牌制度,“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众多,大型银行总资产高达十几万亿元,小型银行几亿元,中小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适用一部无差别商业银行组织、业务规则并不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从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看,规范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分类持牌已经是成功经验。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准入标准、业务范围和差别化监管要求,更有利于解决当前银行业严重的同质化竞争问题,有利于解决银行业经营管理风险。”

  理财产品回归资管本源

  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大量涌现,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中未包括的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之一。

  同时,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量代客理财业务由表内转为表外,同业业务在资产中占比越来越高,这些变化都未能在《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内得到体现。

  前述人士透露:“银监会此次也建议考虑将资产证券化、托管业务、网络银行、电子银行及财富管理等业务纳入,并且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

  而明确银行理财为信托性质则解决了银行理财长期以来法律地位缺失的问题,使得银行理财能够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

  实际上,加上投向“非标”的表外银行理财资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占比要高于披露的数据,业务结构调整依然缓慢,依靠外部的市场竞争促进结构调整依然会是非常漫长的过程,而银行理财回归资管本源,则可从商业银行内部促进业务结构调整。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末,全国4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存续理财产品5091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13.97万亿元。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13%,给国内居民创造的财产性收入超过4500亿元。

  不过,明确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信托性质最大的意义在于,这将打破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以来确立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原则,如果最终成为法律条款,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将正式拉开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