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禁止为一只基金的利益损害另一只

  9月1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某某在9月19日新闻发布会上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并通报了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相关内容。

  禁止为一只基金的利益损害另一只

  关于“关于禁止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的规定,有市场人士曾对此产生疑问,认为不同基金策略不同,管理人在实践中会区别对待。对此,张某某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该项是指当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为一只基金的利益损害另一只基金利益的做法违背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管理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他利

  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规定包含两层含义,张某某说:“一是,基金管理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否则,就侵害了投资者权利。”

  从业者不得泄露因职务获得的未公开信息

  未公开信息包括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应当披露的信息和依照规定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张某某指出,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由于职务便利,掌握了大量未公开信息。为了维护基金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从业者不得利用该信息帮助他人进行相关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必将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坚决禁止。

  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

  为落实“新国九条”和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中国证监会近日下发通知,鼓励证券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并清理取消有关证券公司股权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通知表明,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IPO上市,取消“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成长性”两项额外审慎性要求,并简化有关程序,提高IPO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出具效率。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利润留存补充资本,并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发行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如优先股、减计债、可转债等。

  此外,通知降低了对持股5%以上入股股东及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要求,并对入股股东长期投资规模不再做出要求。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风险覆盖率(净资本比风险资本准备)低于200%或者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低于120%(2015年6月30日前低于100%)的证券公司,要求其杠杆倍数(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5倍,同时将暂停受理其创新业务试点申请,以确保业务创新发展与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动态平衡,强化资本约束,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