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目的:不能让监管者游离法外
修订《证券法》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改进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条文,为市场潜在发展预留空间,为规范市场行为打好基础。但如果让监管者“游离法外”,只拿着法律的笼子套别人,其自己贻害市场的行为究竟如何约束?谁来监管权力更大的监管者?法律为谁而定?市场如何长期协调规范?等等都应该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所涉及,但如果缺失这些因素的考虑,依法治市、着重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口号仍然是在空喊。
因此,对于新《证券法》,除了关心证券发行部分的表述,我也关心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约束条文。遗憾的是,较低的处罚标准依然没有改变,违规和操纵市场等处罚标准依然停留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点处罚对证券市场违规者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如此一来证券市场闯关冒险的行为就很难通过法律来震慑。
美国证监会(SEC)威XX曾在2004年推动美国股市改革时说:“证监会和交易所不作为、不改革的结果惟一受害者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那么中国的证监会和交易所不作为、不改革对投资者权益的伤害显而易见,一切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口号就是空喊。
仔细研读240条《证券法》,不难发现,大量篇幅都是对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界定,对于这些具体的条款都涉及的比较详细,但有些不符合时宜了。而后面几章关于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美国证券法中的此条款为:违反《证券法》的责任)和附则就相对简单,而其中的大部分法律条文都是在描述监管机构的权力执行范围,而对于监管者自我的权力约束和相对违反责任则轻描淡写。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的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对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仅以这些法律条文来对监管者自身约定,则很难对权力执法人员有效约束,这与美国《证券法》对该章节的内容差异很大,显然这是权力游离于法外的表现。虽说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但为何不在每条权力执行范围上,再对监管者行为规范做严格的界定?法律只是对其他人而制订的?
就是这种情形的存在,导致很多违规案例上报到证监会后,都是在一段时间之后就悄无声息,于是这种执法力度和执法行为导致证券市场造假更加猖獗、屡禁不止。再加上司法前置程序和投资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在监管机构未定论之前司法部门不愿介入,导致中小投资者眼睁睁的看着违规者“逍遥法外”。于是各种奇葩的造假公司都能起死回生,而且还会滋生更多的造假者。过低的违规造假成本导致市场运作风气变坏、投资环境恶化,其实这些和监管者的无作为和“游离法外”的责任息息相关。所以目前证券市场中不是监管者的权限不够,而是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缺乏相应的责任约束、权力过大、不愿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等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