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林:现行《证券法》不适用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
“发展·规范——股指期货与中国证券期货市场高端论坛”于7月25日在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举行,和讯期货频道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对本次论坛进行全程直播。以下是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论坛上的发言。(和讯财经原创)
叶林:现在通过国务院、证监会颁布了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我有几个想法:
1、在现在的市场当中我们为什么要用行政立法解决交易立法的关系,行政立法是一个懒惰的立法,是希望市场不出乱子,一旦出乱子,官不好当,事情不好做,没有真正培育市场的动力,而真正发育市场的是市场主体,而我们今天恰恰对市场主体关注不够,而出台大量法规和部门规章,实际上是在压制着市场创造者的创造力。虽然我们有了这样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但这些部门法规和行政法规更多体现管制的思想,而不是发展的思想。
2、我也查了一些资料,看到有些人说《证券法》是不是适用于股指期货,我看了以后不觉得《证券法》适用于股指期货,特别是《证券法》第二条里衍生品规定的问题,我们对衍生品中还产生出关联品,我们很难对股指期货用衍生品来定义它。从定性角度来说,股指期货这个产品倒像是一种关联品,而不叫衍生品。如果不这样来理解的话,是不是可以说商品期货也可以适用于《证券法》或者外围的商品也适用于《证券法》。怎么能说登记结算系统就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是一致的,最核心的东西不一样,所以,这方面我们面临着中国股指期货可期待的,百日的孩子没有一个准生证,我不认为应该把国务院行政法规作用推行中国股指期货的一个合理的标记。这点来讲,可能中国真正应该考虑,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股指期货在内,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把整体期货概念重新提出来,在法律上构造出来,因为它的价值观,它的特性和我们所说的证券或者中国的《证券法》是以股票为基础的《证券法》,而这个《证券法》根本解决不了股指期货当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