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

  案情:受某市实验中学委托,代理机构甲就该校室外道路及给排水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至3月9日,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参与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而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为3月10日14:30。至投标截止日,共30家供应商领取了项目招标文件。3月10日14:30,该项目准时在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

  由于得知招标信息较迟,A供应商于3月9日领取了招标文件。而在阅读了招标文件后,A供应商对资格审查合格标准中的业绩要求一项有异议,并于开标前半小时在开标现场递交了异议函。

  代理机构甲在现场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A供应商没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不予受理。由于对此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而监管部门经调查后做出了不予受理该投诉的决定。

  分析

  代理机构甲对A单位的异议处理是否妥当?

  异议被代理机构甲拒绝受理后,A供应商的委托人极为不满,“我领取招标文件后第二天就开标了,这个时间也早已过了异议期,难道此时就没了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此,招标代理机构甲的工作人员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且招标文件上已明确注明了招标文件的异议期,A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报名较迟,不能因该供应商的失误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A供应商在开标前半小时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与《实施条例》的规定相违背,故代理机构甲以A供应商没有在招标文件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为由拒绝受理是正确的。

  监管部门对A单位的投诉处理是否妥当?

  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认定A供应商的投诉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对此做法,某专家表达了他的看法:虽然在处理A供应商的异议和投诉时,代理机构甲和监管部门都有法可依,并不存在什么问题,然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归根结底是因为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设置存在不妥之处。因此,可以说这种做法合法,但不合情且不合理。

  思考

  关于投标截止时间设定问题,笔者与多位专家进行了交流和探讨,这些专家基本持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业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天,且《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案例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19天,开始发售文件至投标截止之日共20天,并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至于投标人,则有义务合理安排其提疑、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观点二:某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案例中的做法看似合法,其实不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本意是给投标人合理编制投标文件及施工组织、投标预算的时间。对于领取时间较迟的投标人来说,案例中的做法可能直接影响到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观点三:某资深专家认为,代理机构甲的做法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做虽不违法,但危害较大。一是由于供应商投标信息获取的不对等,易引发无效标较多的情形;二是可能引起质疑和投诉;三是部分投标人因时间关系,编制的标书质量较差。而以上三点都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招标进度,因此这种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更支持第三种。因为代理机构甲延长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了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其出发点是好的,且看似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原则,但该代理机构忽略了一点,投标人如果领取招标文件时间较迟,导致没时间提出疑问,且没时间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对项目本身是一种极大的损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