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增不良贷款原因是什么

  1、管理体制方面

  现阶段,我国**信用社已经成为一级法人,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管理模式没有得到及时更新,决策机制不灵活,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应对各种金融风险,与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

  2、风险识别机制方面

  融资对象经常面向资本不足、还没有开发的客户,进行贷款没有分析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而经常利用预测借款人是否能够成功完成某种业务。在不能确定借款人的诚实,不能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时,将还款希望寄于第二还款来源,用于抵押的物品不能实现变现。在意识到贷款已经存在潜在风险时,不能迅速采取措施。

  3、贷款管理机制方面

  一些信贷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信用评估和财务分析方面做不到位。在对贷款人进行审查时,不能依据监管部门关于贷款风险的要求,严格审查审批条件,信贷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依据信贷操作流程进行,给贷款增加了风险。

  4、信贷人员素质方面

  现阶段的**信用社,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一些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经常出现违规放贷现象。在信贷政策方面,有的工作人员不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质,甚至有时还会出现“人情贷款”。在预测可能存在的风险方面,一些工作人员不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不能及时预测到即将出现的风险,应对措施不足。

  第一,贷款一旦形成不良,应先尝试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催收函》催收,尽可能使借款人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争取避免进入司法处置的繁琐程序。

  第二,进入诉讼程序时,诉前要对整个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进行梳理,对诉讼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被告的资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应及时申请资产保全措施。

  第三,进入执行程序时,应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大程度地扫清执行过程中的障碍。

  涉诉不良贷款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有发生,已遇到部分涉案当事人在诉讼前期通过转移公司及个人资产等方式,使企业变成空壳公司、个人资产无法执行的情况。可采取以下应对方式:一是经常性开展信贷风险排查。与风险较大的贷款企业主及其相关人员签订个人保证函,从多渠道保证银行权利的主张,使其不敢、不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二是在诉前应要求借款人配合申报资产,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防止涉案当事人转移资产。一旦进入司法清收程序,应积极寻找借款人的财产线索,便于保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