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法网说法: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拐卖为何屡禁不止?

  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着“买老婆”的陋习。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也极为猖狂,这似乎不是什么骇人听闻的事情了。但是转卖嫂子的你听说过吗?近日,一则“夫妻转卖病嫂给工友”的新闻引发热议。一对夫妻帮助哥哥把有精神病的嫂子卖给了工友,并从中获利。最终,夫妻二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3519起,其中拐卖妇女案件6109起,拐卖儿童案件4262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260起;打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2398个,刑事拘留15673人,行政处罚1581人。

  我国法律一直严厉打击贩卖人口,为何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呢?

  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自然构成了犯罪,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那么,收买妇女、儿童的买家呢?在很多案例中,我们似乎都只看到卖家被判处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收买妇女儿童的一般无罪。

  “严惩拐卖,放宽买家”政策不利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卖家严厉打击,而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买家采取放宽,教育的政策。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但是,这一条款对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并不能真正地起到震慑惩戒作用。相反,由于有这一条款的漏洞,一些买家就会去钻这个法律洞子,抱着侥幸的心态,去收买妇女、儿童。

  一方面,对买家来说,他们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故意收买,其目的一般是为了与其结婚或收养,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却为这些人留出了一个可以逃脱刑罚责任的缺口,使收买人口的风险降到了最低,收买人普遍存在“先买了等查到了就退回去,损失点钱财,反正也不用坐牢”的一般购物退货的心理,对他们来说,刑罚的威慑作用就荡然无存了。

  另一反面,对卖家来说,收买人的有恃无恐,却为拐卖人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买方市场。从而助长了人贩子的市场的繁荣,使贩卖行为更加猖狂。

  在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定罪量刑中,如果能够把这一条款仅作为从轻量刑的根据,而不是作为入罪的考虑,将更好地起到惩戒作用。

  “收买妇女、儿童”入罪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定罪没有明确。一定程度上来说,只要是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并不构成犯罪。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贩卖市场一直繁荣就是因为有着大量买家的存在。如果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买家也能入罪,就能很好的遏制人口贩卖市场。

  大量舆论指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铲除“买方市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只要有买方市场,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就会甘愿冒险。如果遏制住了买方市场,能大大减少此类犯罪。”不少专家也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立“收买即违法”的原则。

  今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启动,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只有堵住了“买”的口子,“卖”自然会销声匿迹。我们期待刑法修正案(九)早日出台,打击、惩治买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从源头上遏制人口买卖,为妇女和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