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7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物证、书证,就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则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2、证人证言就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就是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5、鉴定结论是为了查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7、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