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传销活动中各类主体的刑事责任,传销的主要手段

  传销活动中各类主体的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负刑事责任。

  2、传销活动的一般参加者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应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整治和教育。

  3、传销组织的中层人员,应根据其主观心理态度、客观行为表现和在传销组织、传销活动中所起的实质作用,予以区别对待。对积极参与的,以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对那些被诱骗、被胁迫而加入传销的,予以行政处罚和教育。

  传销主要有如下手段:

  1、为传销组织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

  2、传销组织打着“加盟连锁”、“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等旗号。有的还宣称自己是国家引进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直销实验基地”等,千方百计诱骗他人交钱加入。

  3、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与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

  传销的犯罪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4、客观方面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