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诉讼法实施程序正义凸显
2013年1月1日起,关乎民众切身权益、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部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法律保护人权的第三次飞跃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紧密相连。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诉法修改可以看作是继2004年人权入宪、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法律保护人权的第三次飞跃。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例如,改革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进一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强化检察机关保障人权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二、完善证据制度
完善证据种类和证明标准;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三、完善强制措施
完善逮捕条件,细化“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完善审查逮捕程序,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增加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等;完善监视居住措施;适当延长拘传时间,拘传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完善辩护制度
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五、完善侦查措施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完善侦查监督规定,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解除、变更强制措施,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其合法权益时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
六、完善审判程序
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完善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设置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完善第二审程序,明确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适当延长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七、完善执行程序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扩大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等;加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增加社区矫正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八、规定特别程序
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程序;规定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法律监督不断强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刑诉法修改后,2012年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本次民诉法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约占整部法律四分之一。虽然还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特别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推进了民事司法的科学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此内容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合并规定在第13条中,重点强调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规制。
二、明确公益诉讼主体
修改后民诉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主体呈开放性设置。修改后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完善保全制度,在财产保全之外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法院应责令其说明理由等。
四、完善简易程序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五、强化法律监督
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如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增强了监督的能动性;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申请抗诉,需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完善再审审级规定。如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不一定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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