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找法网说法:12月新规之生产销售假药情形从重处罚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十七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实践中易发、多发,并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进行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七种生产、销售假药情形: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对“销售”的定义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执行,减少矛盾冲突。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此次《解释》也对共犯、罚金刑、单位犯罪、假药劣药的认定等作了规定。

  找法小编:l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