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撤销权有哪些适用范围,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适用于如下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有下列四个构成要件:

  1、其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性质,各国法学学者存在着诸多争议,大致可以分为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和责任说。

  1、形成权说。实质上是将破产撤销权视为否认权的一种,即否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行为的效力。

  2、请求权说。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对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只享有对受益第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3、折中说。破产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双重性质,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既可以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又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