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到催告函可以不理吗

  催收律师函不是起诉书,也不是判决书,并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但它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是一种严肃地警示,如果收到律师函后置之不理,那将会面临诉讼、打官司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收到律师的催告函后,先仔细阅读内容,然后再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能会面临诉讼,要积极应对。律师催告函同时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合同履行以合同成立为前提,依据和动力的所在是合同的法律效力。

  2、合同履行的含义

  ①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

  ②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③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

  3、合同履行其特征

  ①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

  ②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

  4、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民法典》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