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

  一是劳动者法制意识淡薄,双方矛盾冲突大。此类案件中多数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存在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残缺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到侵害,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受害方无奈之下往往采取吵闹、打人、砸物等极端方式,导致双方矛盾更加尖锐。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当事人均不肯轻易向对方让步。2013年,新田法院执结的此类案件中,自动履行率仅为9.7%。

  二是被执行人“善变”,非法人企业缺乏稳定性。部分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规范、用工流动性大、随意变更地址、突然解散等原因,对该类被执行人通常只能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致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难以追讨。2013年以来,新田法院因上述情况而终结执行13件,超过终结案件总数的30%。

  三是被执行人“躲猫猫”,财产查控难。主要表现为:个别被执行人采取变更商业登记或转移经营场所等方式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或者利用他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或与亲朋好友、合作企业等协商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故意转移、隐藏个人财产,导致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以收集。2013年至今,新田法院因被执行人通过上述手段制造执行障碍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高达35%。

  四是部分仲裁裁决有瑕疵。个别仲裁员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仲裁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甚至出现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对此,法院审查发现后只能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仅2013年,新田法院就对11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定不予执行,其中程序违法4件、实体处理错误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