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工经期受特殊保护

  女工经期受特殊保护

  ——兰某某诉某铁路局测量大队案

  「案情」

  申诉方:兰某某,女,31岁,某铁路局测量队助理工程师。

  被诉方:某铁路局测量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46岁,大队长。

  兰某某系某铁路局测量大队技术员,1989年8月由铁道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该铁路局测量大队工作。工作5年后,被评为助理工程师。因其母亲多年瘫痪在床,家中需有人服侍、照顾,兰某某多次以家庭困难为由向领导要求调到铁路研究所做研究工作,以免常年在野外测量,无法照料重病的母亲。因铁路局测量大队的野外工作比较艰苦,近几年来一直招不到大学毕业生,而随着国家铁路运输业的不断发展,铁路勘测工作量不断增加,测量大队领导借口人手不够不放兰某某走。兰某某因调动工作问题多次与大队长张某发生口角。1996年4月,兰某某所在的测量大队按上级指示要到野外进行一条铁路新干线的测量工作。队伍出发的前两天,兰某某下腹部疼痛剧烈,以致无法起床,她向小队长请假,要求晚走一两周,同时交给小队长一张医院的证明,该证明诊断兰某某患有痛经症,需注意适当休息。小队长就兰某某的情况向大队部汇报请示,大队长听后说:“每个妇女都有月经期,怎么可以因月经期就不工作呢?现在队里人员少,工作任务又这么紧,怎么一点小病不能克服一下呢?”于是没有批准兰某某的病假。小队长转告兰某某,队领导要求她必须按期随队出发。兰某某听了后,认为这是大队长张某有意报复,故没有随队出发而留在队部,7天后才赶去。大队长得知此事后,在干部会上批评说:“兰某某刚提了职称,就骄傲自大,不服从队部命令,擅自留守队部7天,为严肃队规队纪,应作旷工处理。”经队部领导研究,决定按旷工处理,扣发兰某某7天工资,取消当月奖金及季度奖,并给予通报批评。兰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经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认真调查核实,兰某某患有痛经多年,1996年4月铁路局测量队出发到野外工作之前,兰某某确实处于月经期,身体疼痛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并有医院开具“需适当休息”的诊断证明,而且兰某某在留守队部的一周中每日仍坚持上班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因此,铁路局测量大队视其为旷工并扣发其工资、奖金是错误的,违反了我国劳动法有关妇女“四期”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女工的合法权益。经劳动仲裁机构多次向铁路局测量大队领导宣讲我国劳动法有关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铁路局测量大队认识到自己不学法、不懂法,以致违反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铁路局测量大队撤销对兰某某旷工处理的决定,补发其工资、奖金。(2)仲裁费由铁路局测量大队负担。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四期”保护的规定,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安排从事禁忌的劳动产生的劳动争议。

  月经期保护是为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月经是妇女的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它具有周期性。处于月经期的妇女,自身正常免疫功能暂时受到破坏,因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的具有终身性,例如在低温冷水中工作,由于寒冷,可使内脏器官淤血,子宫因淤血而容易发生痛经,还有的女职工反应为月经量过多,经期延长等。

  正是由于女工在月经期间,正常的生理防御机能暂时受到破坏,所以要采取一些保健措施。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1986年所印发的《妇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的保健措施有:(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2)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40至100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月经期间对作业能力是有影响的,特别是工作较紧张的使用机器操作的强制作业。而且,劳动强度、工作姿势、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都可影响月经机能。因此,应禁止女职工在经期从事某些工作。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5米以上到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15米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30米以上为特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除高度标准外,还具体规定了风力、高温、低温、降雪、降雨、接近带电体、照明等特殊条件下的高处作业标准。

  妇女在月经前期和月经期中会程度不等的出现一些不舒服的症状。当患有较严重的痛经或月经过多时,往往会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对于这种情况下,女工在月经期间是否能够给予1至2天的休假?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有关中央文件曾指出:“对于因患月经痛而不能坚持工作的女工,可以按照病假处理。”这一政策精神对我们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案中,兰某某所在铁路局测量大队前往野外工作时,兰某某正处于月经期间,况且她常年患有痛经,身体不适,医院开具有诊断证明,因此该测量大队强迫兰某某前往野外从事测量工作,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规规定,职工对于领导的违法指令可以拒绝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有关领导承担。而兰某某拒绝到野外工作后仍坚持每日在队部上班,测量大队竟按旷工处理,扣发其7天工资,并取消当月奖金及季度奖,这当然是违法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依法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