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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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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发〔2003〕3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