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所有权的归属
(一)占有改定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二)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另一个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
占有改定所有权不保留。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一般情况下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方式,物权已转移。占有人如果取得该物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仅仅是占有,使用。占有改定不转移占有,是观念上的交付。动产善意取得要件之一是动产已交付。但是这里的交付不能适用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牺牲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以及其取得物之后的使用价值。但是占有改定却没有转移占有,而且与其他几种观念交付不同的是,占有改定交付的动产,无权处分人依然直接占有该动产,此时,对于物权人还是善意受让人,都达不到善意取得的目的,因为此时相当于状态没变化,所以占有改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