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一、国家行为,比如与国防、外交、军事等有关的行政决定;

  二、内部人事关系处理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对民事纠纷的调处行为,包括对民事纠纷的仲裁或者调解。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各种证书,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审查、批准等法定职责的;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健康权、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劳动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他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法规、规章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动行政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不服的;

  (2)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的仲裁、调角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