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民办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中山市物价局是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工商、工会及各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助市物价局进行明码标价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价醒目,价格或收费标准变动应及时进行更改。商品标价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对于少数需用外币出售的商品和收取的费用,要标明外币金额。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标价签的,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可由经营单位自行印制。未经市物价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六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其中,自选商场可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价;粮食、饲料、建材及化肥、农药等农资类商品,可用价格板(牌)标价;成衣及鞋类应用价格卡标价,同一品种、同一价格且集中摆放的,可选择一个代表品标价,其余可用打码标价。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真实原、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不得以各种削价为名引诱、欺诈消费者。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邮电、供电部门收取费用须在营业场所或收费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明细价目表,医疗单位的收费管理,依照《中山市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事饮食业的,应用价格单、价格簿(本)标价,须标明各款菜式、茶点的品名、规格及单价。海(河)鲜、禽鸟及山珍海味类,须标明具体价格,不得用“时价”等字样标价。
第十条从事娱乐、洗理美容业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须标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从事旅业的,应在服务总台醒目位置悬挂价格牌,价格牌须标明各类客房的主要设施及房价。
第十二条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须在售票点或运输工具的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价目表,标明由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客运大厅要在醒目位置公布每客每公里正常收费标准、特殊情况的价格上浮幅度。
第十三条从事旅游业的,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从事修理业的,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标明常规检修项目、收费标准及常用零配件价格。
第十五条房地产的交易,除应标明销售(出租)价格外,还须标明建筑物的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楼层等。发展商应标明售(租)价中已包含的税费及售(租)价外应支付的税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所、房地产物业代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公路、桥梁收费站应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张贴在每个收费窗口旁边,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应摆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停车场收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邮电代办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公用电话,应在醒目位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物价局《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民办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中山市物价局是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工商、工会及各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助市物价局进行明码标价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价醒目,价格或收费标准变动应及时进行更改。商品标价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对于少数需用外币出售的商品和收取的费用,要标明外币金额。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市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标价签的,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可由经营单位自行印制。未经市物价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六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其中,自选商场可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价;粮食、饲料、建材及化肥、农药等农资类商品,可用价格板(牌)标价;成衣及鞋类应用价格卡标价,同一品种、同一价格且集中摆放的,可选择一个代表品标价,其余可用打码标价。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真实原、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不得以各种削价为名引诱、欺诈消费者。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守《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邮电、供电部门收取费用须在营业场所或收费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明细价目表,医疗单位的收费管理,依照《中山市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事饮食业的,应用价格单、价格簿(本)标价,须标明各款菜式、茶点的品名、规格及单价。海(河)鲜、禽鸟及山珍海味类,须标明具体价格,不得用“时价”等字样标价。
第十条从事娱乐、洗理美容业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价目表须标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从事旅业的,应在服务总台醒目位置悬挂价格牌,价格牌须标明各类客房的主要设施及房价。
第十二条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须在售票点或运输工具的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价目表,标明由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客运大厅要在醒目位置公布每客每公里正常收费标准、特殊情况的价格上浮幅度。
第十三条从事旅游业的,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从事修理业的,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标明常规检修项目、收费标准及常用零配件价格。
第十五条房地产的交易,除应标明销售(出租)价格外,还须标明建筑物的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楼层等。发展商应标明售(租)价中已包含的税费及售(租)价外应支付的税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管理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职业介绍所、房地产物业代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公路、桥梁收费站应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张贴在每个收费窗口旁边,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应摆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八条停车场收费须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标明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邮电代办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公用电话,应在醒目位
置悬挂《电讯业务代办许可证》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电信部门指定的计费器计费,严格按表收费。
第二十条加油站、石油气销售单位,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牌,及时按市物价部门的公布价格标明。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贸市场的固定摊位和流动摊位,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实行明码标价。对于蔬菜、肉禽蛋类、鲜活商品等农副产品,视各市场的实际情况,既可由各摊位自行标价,也可由市场管理部门制作统一的标价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每天标明各种商品的平均价格。
第二十二条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
第二十三条某些特殊行业或商品(如拍卖业、艺术品、古董等)不宜标价或需减少标价内容的,须经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各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市物价局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实施警告、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仟元以下的罚款。各镇区物价管理监督所(站)受市物价部门委托,有权对所辖区域内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工义务物价监督站、消委会、居委会、村委会、消费者及新闻单位等,有权对经营单位和收费单位的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