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情况遗嘱部分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司法实践中认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被继承人死亡后,抚养子女的义务随之消失,但对于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而言,其需要抚养教育费用,遗嘱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权利。因此,遗嘱如果不给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只有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话,才会丧失继承权。

  根据司法实践,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因此,伪造遗嘱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还要对伪造情况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分析。

  网友: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律师: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