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
9、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1、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2、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13、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14、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
15、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6、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17、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19、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20、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以上20种情况,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