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养儿童需具备什么条件
在收养行为中,被收养人必须不满十四周岁并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被收养人在十周岁以上的,收养行为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般收养行为中,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值得一说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可以不受上述被收养人条件第三条和无子女的限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同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收养人如果无配偶的,不受和被收养人年龄差达到40周岁以上的限制。
收养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表达真实意思,并且该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
而除此之外,收养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这里的无子女不单指没有亲生子女,也指没有其他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条件、道德品质上具有抚养教育的能力的,可以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或以上的,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则双方都必须年满30周岁或以上。
而这里需要了解一点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同意;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或女性收养孩子,那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