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82号文和126号文解读
一、126号文
1、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
(1)要求银行把合规风险类指标权重放到第一位,明确将承兑费率和垫款率指标纳入考核。
(2)加强票据实物管理。
(3)加强同业户的管理,要求每月对账。
(4)强化内部制度流程的风险防控及员工教育。
2、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
(1)要求加强对交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材料,并要求将已承兑或贴现的票据所附发票、单据等原件正面加注,避免重复使用。
(2)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把握实质风险。
(3)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要求承兑保证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要求不得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滚动开票。
(4)不得掩盖信用风险,要求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也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承垫款。
3、规范票据交易行为
(1)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实施集中统一审批,同时强调了对回购业务的会计记账要求。
(2)是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要求法人总部对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回购业务。
(3)规范制造票据背书要求,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并要求贴入银行必须于业务当日在票据进行背书,买入返售方必须确认交易对手是最后一手票据背书人。
(4)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要求纸质票据交割必须在交易一方的营业场所内完成,并要求票据实物应由买入方保管。
(5)严格资金划付要求,要求资金只能划付给转出行的人行账户或者其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6)禁止各类违规交易。严禁银行与非法中介合作,禁止跨行清单交易、一票多卖。
4、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
(1)要求在2016-6-30之前完成全面自查。重点排查同业户、通道业务、消规模业务、会计记账漏洞等行为。并要求在7月15日之前将自查情况报送人行和银监会。
(2)要求各级人行和银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时效。
二、82号文
82号文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蓬勃发展,在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的同时,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银监会给出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1、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等。
2、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合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
(1)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2)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3)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4)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5)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引入个人投资者。
(6)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业务的相关环节出具专业意见。
(7)强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的信披力度,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产品的情况。
3、银登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并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三、未来票据业务发展趋势
结合银监会新发的两文,票据业务的规范化将是银监会监管的重要指标。在此前提下,未来票据业务将会呈现出如下趋势:
1、票据业务的集中运营管理将成趋势;
2、电子票据业务将被进一步追捧;
3、126号文没有否定票据资产管理,82号文强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对其他信贷资产证券化有较大的约束;。因为票据资产由于其期限短、并且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本身就很难出表,所以对票据证券化的影响较小;而且票据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产品结构设计灵活的调节规模,所以,票据资管仍是趋势;
4、风险防控依旧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