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计生新政:外市超生子女不得入广州户口
导读:广州发布计生新政,新政增加了境外怀孕生子女、外地户口超生、双胞胎(多胞胎)生育第二胎等条例,其中“外市超生子女不得入广州户口”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新闻:
记者在广州政府网上看到,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15日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消息发布者为市府办公厅。一名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随后证实新政已经发布,并表示“新规由陈市长亲自签名,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记者留意到,与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2008年版《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比,新政增加了境外怀孕生子女、外地户口超生、双胞胎(多胞胎)生育第二胎等条例。
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新增,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也可再生育一胎。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新增,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1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
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里,记者看到了东圃妈妈所说的“限外”条例:对合法生育者,应当及时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复称,稍后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目前暂不作任何回复。
相关新政规定: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上述再生育规定中两项以上规定的,只适用其中一项,只批准再生育1胎。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育第1胎子女的育龄夫妻,夫妻一方应当在怀孕3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办理登记手续。
在境外怀孕生育第1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1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
第五十四条对合法生育者,应当及时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
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
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