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法律规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国内购房,国家有关部门也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另外,与国内机构和个人购房的备案和登记不同的是,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多提交两份材料。具体如下:
一、境外个人购房。境外个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提交: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二、境外机构购房。境外机构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提交: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