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没登记的房产抵押不算数
借款人以房产为担保并进行了公证,就认为担保已经生效,但法院不认可。
2003年10月17日,
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自己借出去的钱不会打“水漂”,王先生要求李先生提供担保。李先生找来两个担保人,分别以他们所有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物给这笔借款担保,随后还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两年后,李先生没有踪迹,两个担保人也拒绝偿还这笔借款。王先生虽然很着急,但手里经过公证的担保合同让他心中多少有些底气。王先生把两个担保人告上房山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能生效。因此,两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成立,两个担保人拒绝偿还这笔借款有理,王先生不能要求两个担保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