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二)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五)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七)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八)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法第一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二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通过上面介绍收养人的条件,福利院收养孩子的程序,你们知道如何到福利院收养孩子了吗?每个孩子出生,是父母的期待,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收养被遗弃的孩子,让他们受到更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