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的法律效力,租赁房屋可以改变用途吗
房屋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便产生了如下的法律效力:
1、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2、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3、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物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
租赁房屋可以改变使用用途,但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的期限为二十年。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1、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房屋租赁期间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