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剪小了,30万还要还不?
2010年2月10日,洪某因有急事需要30万元左右的现金,就找陆某帮忙想办法。陆某带着洪某找到了白某。白某考虑到自己与陆某都是老朋友,平常也会有这样数额的借贷关系,就爽快答应了。洪某拿到现金立即就向白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一张,载明利息为2.5分。借贷的一年期限到了,白某多次打电话向洪某和陆某索要,但没有得到回应,为此白某起诉到法院。
“这张借条比原来的借条变小了,而且我还把还款的情况写在了借条上,这张上面却没有,肯定是被他给撕掉了。”洪某看到白某向法官提供借条时就发出这样的反驳。
庭审中,洪某一直辩称自己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陆某是还款经手人,还款内容就写在借条上借款内容的下方,现如今却变成那么小的一张借条,肯定是白某动了手脚。但是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陆某虽也称这张借条不像原来的那张大,且承认有还款一事,但是他也说不清洪某支付给白某多少款项。尽管原告白某提交的借条有明显的剪裁痕迹,属于有瑕疵的证据,但洪某和陆某两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洪某、陆某口说无凭,这张有“瑕疵”的借条铁证如山。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条有裁剪的痕迹,但白某不承认将付款情况撕掉的事实,从现有借条无法判断洪某陈述的是否属实,由于举证证明归还借款给白某的证明责任在被告洪某,现洪某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而且陆某与此案有利害关系,其称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此外,从风险角度来看,将还款情况写在原借条上而置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是不智之举,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故法庭认定洪某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主张不成立。故法院依法判决:洪某赔偿白某30万元,承担利息5万元;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者:孟徐孟吴马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