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理解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解析】

  本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对于多次不征或少征税款,未经处理的,不论不征或少征的对象是否同一纳税人,不征或少征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区分此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注意区分此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征、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注意区分此罪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应按照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3、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