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将馆持欠条起诉赌客讨赌债,法院判不保护
葫芦岛一麻将馆老板因为“赌客”垫付1.4万元,持欠条起诉“赌客”——
华商晨报葫芦岛讯(记者胡清)都说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葫芦岛最近一件事儿成了例外。
一个开过麻将馆的老板拿着一张1.4万元的欠条找到法院,要求欠债人还钱,法院一查,欠债事实确实存在,但法院判决老板败诉!
为啥?
法院的判决说得明白:这1.4万元是顾客在麻将馆里赌博向老板借的,而资助他人赌博,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手拿欠条
麻将馆老板告顾客
昨日,记者从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了解到:2006年10月,市民杨女士来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状告焦先生欠钱不还。杨女士的证据是焦先生出具的一张欠杨女士1.4万元的欠条。
然而,焦先生认为,这张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焦先生介绍,杨女士在2004年6月至9月间开设麻将馆,他经常来打麻将。他和别人打麻将都是玩钱的,有时手里没有钱了,杨女士就为焦先生垫钱。
到了2005年4月,杨女士一算账,焦先生欠她1.4万元。焦先生为杨女士出具了一张1.4万元的欠条。
焦先生提供了“麻友”的证言,还当庭播放了他与杨女士谈话的录音。录音中,杨女士承认焦先生所欠的钱是为打麻将垫的。
警方认定
他们当年是在赌博
连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连山区公安分局,要求公安机关对焦先生和杨女士打麻将动用赌资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2008年1月3日,连山警方向法院出具了《葫芦岛市关于杨女士与焦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问题回复函》,函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相关规定,焦先生等人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尽管带有少量财物输赢和赌博,但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以赌博为业,同时杨女士就上述几人在自己家中打麻将期间吃、喝等消费活动收取一定数量桌费的行为,不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性质,均不宜以赌博罪论处。
警方还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即使杨女士、焦先生涉嫌赌博的违法行为成立,但已过追究时效,公安机关不应当再启动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启动的,应终止调查。
法院判决
这赌债不受保护
2009年年初,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败诉,理由是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杨女士在上诉状中否认焦先生所欠的是赌债。但是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焦先生出具的欠条上所记载的欠款确实是杨女士为焦先生垫付赌资以及为焦先生垫付赌博时每桌的“抽头儿”钱,法院于去年年末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女士败诉。
这样,三年来,杨女士不仅没要来欠条上所记载的1.4万元钱,还搭进了2452元的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
手握欠条未必都能胜诉
“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昨日,葫芦岛大潮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
王律师介绍,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赌博是一种法律禁止的非法活动,所以借款给赌客,用以赌博的,不受法律保护,将钱借给他人赌博的,将可能血本无归。
王律师说,欠条只是别人欠钱的一种凭据,法院在审理欠条案件时,还要审查欠钱的原因,只有因为合法原因形成的欠款,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所有拿着欠条打官司的人都会胜诉。公安机关的复函只是公安机关对杨女士和焦先生行为性质的看法,法院审理案件,完全可以按照行为的性质作出认定,所以公安机关没有认定为赌博,法院认定为赌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