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户放高利贷,被罚四百万元

  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8年3月,某城中村的拆迁户王某获得了拆迁补偿款一千余万元,在同村人的介绍下,王某开始向急需用钱的人发放贷款,利息是同期银行贷款的十倍以上。2009年4月,李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本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李某借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王某找几个朋友抓到李某,要求其还钱,李某家人报警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通过向急需用钱的人贷款,收取高额利息,获得了二百万元的利益。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二百万元,并处四百万元的罚金。

  ■律师支招

  放高利贷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放高利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有什么区别?放高利贷是口语,在我国法律术语中并无关于高利贷的概念。理论上认为,放高利贷是指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经常向不特定人发放借款以获取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四倍以上利息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放高利贷构成犯罪,也没有“放高利贷罪”这个罪名。但是放高利贷触犯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放高利贷的目的是收取高额利息,违反了只有经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经常发放借款获取高额利息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法律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财产。

  ■法律问答

  工作5年只给买1年社保单位会给补办吗?

  问:我从2005年起到昆明一家煤气公司送煤气瓶,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为我买社保。后来我向单位提起签合同和买保险的事,于是去年3月我们签了劳动合同,也给我买了社保,但对去年3月以前的社保,单位没给买。我该怎么办?

  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履行。为了减少你可能的损失及缩短维权周期,建议你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有关补办社会保险的程序及可能性。如果可以补办,就要求单位补办,如单位不配合,则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要求单位补办;如果不可以补办,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要求单位赔偿你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