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咋说?

  刘先生与曹女士分居11年后离婚。分居期间,刘先生借朋友13万余元借款不还,被朋友告上法院,要求刘先生、曹女士归还欠款。分居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至2008年二人分居期间,刘先生多次向朋友张平(化名)借款13万余元。因借款未能如期偿还,张平将刘曹二人诉至中原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借款。

  曹女士认为,自己与刘先生分居十余年,并不知道刘先生是否向张平借款,且多年来二人各自经济独立,不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支出,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与张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因为有借条和刘先生的认可而成立,受法律保护。该借款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本应为共同债务,但是刘曹二人在离婚诉讼时并未涉及本案所涉债务,且该借款产生于二人分居期间,用于为其儿子工作、结婚、装修房屋,因此该借款应视为刘先生的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由刘先生单独对原告张平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