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土地权益受呵护,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11月2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这部与我省妇女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法规草案,对上位法进行了30多处的补充和延伸。特别是本报等众多媒体关注的出嫁女权益保护和性骚扰等问题,在草案里有了明确的规定,闪烁着人性关爱的立法精神。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如侵犯和剥夺出嫁或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出嫁妇女难以平等取得股份分红或收益分配等。这次草案明确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规定,未迁转户口,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参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妇女,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