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倾销应诉中的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也称为市场失败,是指现实市场不符合完全竞争假设条件,由于市场自身不能消除垄断、不能提供公共产品、不能消除外部性、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表现出来的市场运行结果的低效或无效。

  自有国际贸易以来,以价格为导向的市场竞争从未停止,而且有加剧的趋势。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认定依据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国际市场的商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第二,这种低价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第三,上述两者之间是有关联的。其他国家认定中国企业倾销行为成立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可能是由于这些国家没有给予中国以市场经济地位,认为中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定价不是按市场方式确定的;又比如,中国企业由于向某一区域集中出口,导致国内企业竞相压价,给进口国以低价倾销的印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进口国认定中国企业倾销事实成立,就会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最主要的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以削弱或抵消中国商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显而易见,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只要有国际贸易存在,就有这对矛盾存在。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孙厚娥,2006)。中国企业之所以不积极应诉,与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有很大的关系:第一,市场不能消除应诉过程中的免费搭车者。由于国外反倾销是针对某一类中国商品,而不是某一具体企业。因此,只要某行业有企业应诉并胜诉,该行业其他未应诉企业也能享受到相关待遇。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部分涉案企业心存侥幸,希望别的同行企业应诉,自己不应诉。一旦胜诉,未应诉企业也可以免费搭车,坐享其成。因此,应诉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市场不能完全消除应诉过程中的免费搭车者。从博弈的角度看,如果每个企业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那么外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第二,市场不能消除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经济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影响。从影响的结果来看,这种外部性可以分成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主动应诉的企业将为应诉付出高昂的代价,同时还要承担即使付出代价也可能败诉的风险。假设应诉的结果是胜诉,应诉企业的主动行为影响到那些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这些企业没有为应诉付出任何代价,但同样得到了胜诉带来的好处。这就是应诉反倾销的外部经济性。市场自身解决不了外部经济性,即不能为付出高昂应诉代价的企业以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市场不能消除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对称指的是买卖双方充分了解所交易的商品的全部信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买方处于信息劣势,卖方处于信息优势。把这一概念引申到反倾销应诉中来,反倾销与应对反倾销双方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出口企业事先不知道哪些国家、会在什么时候、针对我们的什么类别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起诉。因此,反倾销方处于信息优势,应诉方处于信息劣势。即使我们得到了有关反倾销的完全信息,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即很难在第一时间将所有的信息通畅地传递给所有的涉案企业。

  综上所述,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尽管没有覆盖市场失灵的全部,但足以说明市场失灵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想办法从根源上解决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市场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