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P2P网络借贷必须严守法律底线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脱离不了金融的本质。同时,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和模式具有其特有的风险,比如P2P等创新模式实际上是在打擦边球,合法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只有一线之隔,一些平台在二者之间来回穿越,或者干脆触犯法律。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规范在法律底线之内。

  近日,曾轰动一时的“东方创投案”结案,两名负责人最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司法机关对P2P“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首次裁定。

  业界人士表示,在互联网企业向金融跨界过程中,由于风险的交叉性以及适用法律界限的模糊,特别是在P2P行业,许多从业者容易不自觉地越过法律底线这一雷池,从而给投资者和自身带来损失。而互联网金融要想在我国获得规范发展,必须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脱离不了金融的本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董新义对记者表示,因此传统金融中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同样具备。但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和模式又具有其特有的风险,比如P2P等创新模式实际上是在打擦边球,合法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只有一线之隔,一些平台在二者之间来回穿越,或者干脆触犯法律。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能因为存在很多风险就阻挠行业的发展,但是必须规范,在法律底线之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今年以来,已有网金宝、旺旺贷等多家P2P平台出现跑路或倒闭的事件。那么P2P网贷行业的法律底线在哪里?监管部门曾多次表示,不能非法集资和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P2P不能碰触的底线。董新义认为,非法集资从犯罪的条件来看,如果危害性很强,而且是欺诈,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因为我国的金融业实质上是特许经营,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如果没有相应的经营牌照,不能从事金融业。就P2P行业来看,如果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情节轻微的监管部门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集资金额很大,款项回收不了且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则按非法集资罪进行处罚,需要根据P2P平台行为的严重程度、波及面、损失等进行综合评判。

  在一些西方国家,P2P平台在性质上只是信息中介,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期限、收益等信息对接,既不以自身信用提供担保,更不以自有资金参与借贷,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因此在理论上不会遭遇挤兑或者提现困难等兑付风险。

  但在我国,P2P行业刚刚起步,且处于无监管、无门槛、无行业规范的“三无”地带,一些平台已经脱离了信息对接的本质属性,或者以资金池进行信用互换,或者自身账户与客户账户没有分离,导致风险案件层出不穷。你我贷公司总裁严定贵就认为,近两年不少P2P平台跑路,主因就是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不分离,同时期限错配也会导致平台出现流动性风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表示,就网贷平台而言,有的借款人难以归还贷款时,网贷平台往往会提供担保,垫付利息给投资人,但是相关的法律合同未必完善,难以向借款人追偿,这些法律风险都是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散布在150种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中,这就给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难度。

  董新义表示,离线的小贷风险本身就很大,何况放在互联网环境下。然而风险议价会加大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其债务负担,如果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而恶化,那么将不利于贷款回收。随着这几年P2P平台、众筹机构集中上线,跑路事件也集中出现,让投资者无所适从。在投资者风险意识仍不成熟,且缺乏专业的对借款人调查的能力和渠道的情况下,风险教育就显得非常必要。

  同时,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凸显,也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政策提出了挑战。部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互联网理财销售中存在着欺诈行为,让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和不利地位。因此,不少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中肯定会面临很多风险,但不能因此而畏首畏尾,相应的监管应当及时跟上,辅以行业自律,才能使这一行业在与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互动发展中获得成长。而监管的重心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起对网贷行业风险量化、监测、预警、排查的机制。面对互联网金融大潮中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不断衍生,投资者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绷紧风险控制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