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抱腿卖花”,法律需要有所作为

  导读:街上“抱腿卖花”的儿童无处不在,情侣逛街也提心吊胆。跟乞讨儿童一样,这些卖花童一旦缠上了你,你就难免要破财了。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若不加以管制,将来这种情形会变本加厉,最终受害的不止是行人,还有孩子。

  强卖行为,让孩子看到自己的无理取闹反而会得利,这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他们未来会走上什么样的人生道路呢?警察也许找不到法条来处罚那些卖花的孩子,但请别忘了,我国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必要问责指使孩子“抱腿卖花”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让他们停止逼迫孩子去“抱腿卖花”。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指使孩子“抱腿卖花”决不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也就是未尽到良好的监护职责。对这样的父母,我们也许要同情他们的困境,却不能放任他们借助社会的同情心而逼迫孩子去做些不道德,不健康的行为。执法者要依法对其父母提起问责。眼下,当家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职责,又由谁来替孩子主张权利?谁来负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能?这些都是必须补充的课题。

  其实,利用节假日教孩子去做一些事情,赚取零花钱未尝不可,但必须保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的成长有益。对指使孩子“抱腿卖花”,作父母的于心何忍,又于心何安?法律对此不能袖手旁观,至少别让《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一纸空文。

  救助归救助,但贫困决不是家长可以伤害孩子的理由。请以孩子的名义,禁止“抱腿卖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