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价格垄断须剑指行政权力滥用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反垄断法中有关反价格垄断部分更具操作性。

  我国反垄断法刚满周岁。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与初生时的万众瞩目相比,在第一个周岁生日时却显得异常冷清。一个事实足以解释这种反差:反垄断法实施一年以来,迄今还没有一起成功地依据该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案例。这一年,公众曾冀望“民间反垄断第一案”、“保险业反垄断第一案”、“网络反垄断第一案”等事件能万里挑一地成为反垄断经典,遗憾的是,这些具有轰动效应的所谓第一案大多不了了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反垄断涉及市场、价格、资源诸多方面,而眼下还只有一部宏观性的反垄断法孤军作战,缺乏可操作性强、程序明确的配套法律。

  而在一年之后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则是对反垄断法的细化与配套,属于立法程序上的必然环节。此次率先由发改委牵头推出,部分原因是职能使然,更重要原因在于,物价牵动民生,百姓对商品价格最为敏感,价格垄断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往往最直接。这一年多来,公众对市场“零垄断”的执法现状颇多质疑,对感同身受的各种价格操控行为多有诟病,反垄断法要彰显威严,自然应该选择从反价格垄断入手。

  客观而言,这份征求意见稿还是呈现出诸多亮点。它明确界定了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对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指明了应当综合考虑的四大因素,严禁行业协会从事固定或者变更价格行为等。此外,最引人注目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这就意味着,公众最为关注的部分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与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组织操控的价格垄断行为,也将从法理上纳入反价格垄断规定的整饬范畴。

  公众之所以对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价格垄断如此敏感,是因为此种价格垄断涉及面广,界定难,调查难,取证难,往往又与执法者在利益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打击起来难度最大。譬如,今年3月发生的航空公司联合涨价行为,尽管国家发改委很快介入调查,但由于中航信与民航局之间欲说还休的关系,迄今尚无明朗结果。根本上说,反对行政性价格垄断,还得理顺行政权力的定价行为,撇清权力关联,调整利益结构,压缩职能部门“独家贩卖”或者为某些关联企业提供“交易庇护”的权力。

  这份征求意见稿没有对行政权力滥用下的价格垄断避而不谈,显示了反价格垄断的决心,有助于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然,征求意见稿本身也有值得商榷之处,譬如文本依然晦涩艰深,执法者自由裁量权依然过大,类似于“明显高于”、“不公平”等关键概念未能交代清爽,实践起来或将继续犯难。但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个积极信号,反垄断上迈进的每一步,都传递出我国市场经济迈向健康、理性、有序的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