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执行申请能否撤回以及撤回后的法律后果。然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形。因此,现阶段探讨申请执行能否撤回就显得十分必要。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于这样一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度,即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一)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二)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三)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财物所有人负担。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所卖款项用于支付义务人应付之债务。
(五)强制交付。这是以强制方法实际交付特定物给申请人的措施。一般来说,须是特定物才有交付的必要。交付的形式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当面交付,也可以是由执行机关转交。
(六)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对于占有房屋的被执行人,则适用强制退出的措施。
(七)强行拆除。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予以拆除的一种执行措施。主要用于: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以及在开发建设中对逾期拒不搬迁人也经常适用。
(八)强行销毁。这种执行措施是将物品予以损毁,使其丧失使用价值与功能的方法,如用火焚烧、用机器破碎等。
一般来说,权利人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是找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而一些涉外、专利以及海关等的执行案件应该找财产被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具体的申请的执行法院安排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三)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四)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五)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六)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