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这种迟延履行利息该怎样计算?

  我诉银行非法扣我代保管存单一案我胜诉,法院判决返还存单,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在诉前我定期存单早已到期,由于该行拒不返还,至使我无法在该行兑付本息,至判决生效日,存单已超定期期限二年多,按目前银行规定超期部份只能按活期计息,这对我造成损失不小,但我看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如属银行的责任出现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给储户造成损失的应支付迟廷履行利息,请问:

  1、银行是否也应依法付我迟延履行利息?

  2、银行法第七十三条所指“迟延履行利息”其息率标准是多少,是否有银行方面的规定?能否适用民诉法中的“迟延履行利息”标准?

  3、现在执行中,银行拒付存单而付现金,其执行标的应否将判决前由于银行责任造成迟延履行而依法应付的利息也算进去作为执行标的?

  谢谢

  回答:朱颖俐

  内容: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银行应依法向您支付迟延利息,迟延履行的利息标准,目前主要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最高人民法院就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先后所作的四个批复,也都是以此为参照的。至于法院在执行时的执行标的,显然应该包含存单的本金、利息,以及因迟延履行而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