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编辑同志:

  去年3月,我与刘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其父生活,但我每月底可将儿子接回家中探视。然而,刘某却不把法院的判决放在眼里,对我探视儿子的正当请求根本不予理睬。离婚一年多来,我多次欲接儿子回家,都因刘某及其家人的阻挠未能成功。每当想念儿子时,我只能到儿子就读的学校看上几眼,叙上几句。我无法忍受思念之苦,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知探视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又恐强制执行吓着了孩子,真是左右为难。请问:探视权能强制执行吗?读者:刘莉

  刘莉同志: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据此可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非经法院依法中止,任何人不得剥夺。更何况,你对儿子的探望方式,已经法院判决确定,刘某不予协助反而阻挠的作法毫无疑问是不对的。你完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责令刘某履行协助你探望儿子的法律义务。